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举报或者协助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