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支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