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权,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时,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