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