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