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