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被依法查处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其有关的荣誉称号;已授予的,由原授予部门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