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对举报或者协助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