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八条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所提供的合同、证明、发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所提供的资金、设备、材料、运输工具等,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