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八条有效以汉语文出版的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内文、广告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音像制品、有声的电子和网络出版物等应当使用普通话。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作为出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检查的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出版物的重要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出版物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