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九条有效从事商业、邮政、电信、网络、文化、餐饮、娱乐、旅游、金融、保险、证券、医疗及旅客运输等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行业的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票据、报表、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