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持、采访的基本用语。影视作品及舞台演出中出现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演职员表、广告、解说词、对白等字幕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