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经营性储煤场地,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设置挡风抑尘墙或者防风抑尘网,安装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抑尘自动喷淋装置,设置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备,配备排水沉淀设施,防止煤粉尘污染。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