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在本市落地经营煤炭,应当在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存放和销售,在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应当采取降尘、抑尘和防燃措施。销售本市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禁止在储煤场地外堆放和销售煤炭。禁止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销售原煤。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