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地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约,预防火灾发生。(一)草地防火期:每年十月至第二年五月。(二)不准放火烧荒,因疫病污染、草场改良、消灭病虫害等必须烧荒时,须经草地管理部门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毗邻地区采取防范措施。(三)草地发生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及时扑火并查明发生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