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垦草地质普查、开采矿藏、修筑公路等征用、使用草地,作业完毕,凡能利用的草地,必须由征用单位回填表层土壤,并每亩缴纳草地补偿费100元至500元。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