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地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约,预防火灾发生。

(一)草地防火期:每年十月至第二年五月。

(二)不准放火烧荒,因疫病污染、草场改良、消灭病虫害等必须烧荒时,须经草地管理部门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毗邻地区采取防范措施。

(三)草地发生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及时扑火并查明发生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