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防疫、检疫第二十三条有效进入交易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畜(货)主须持有产地检疫证明或动物免疫证,并接受动物检疫、监督员的查证验物。自治县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买卖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和腐烂变质的畜禽产品。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