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防疫、检疫第二十四条有效进出县境的畜禽及其产品须持有县以上动物检疫站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运输检疫、检验、消毒证明。对未经检疫检验的,要采取活畜隔离、封存留验及补检、消毒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和拒绝。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