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县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县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可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对村道管护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8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