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自治县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县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可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民委员会对村道管护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5,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