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理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协议,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清运餐厨废弃物,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将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和规范作业,未按照协议约定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指定转运或者处理场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运输过程中有抛洒滴漏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驶、装卸计量系统未正常运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未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