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违反协议约定,拒绝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台账,未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