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混合投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联单制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