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未取得经营权,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