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二)具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理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设施设备;
(三)有相应数量的环境工程、机械、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制度,保持设施设备持续稳定运行;
(五)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应建立可行的技术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