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做到日产日清;
(二)将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收集后及时将收集容器复位,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统一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餐厨废弃物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化运输,不得抛洒滴漏;
(六)确保行驶、装卸计量系统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验、校准,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在线监督;
(七)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指定转运或者处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理;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并于每月十日前将上一个月收集、运输情况,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九)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