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接收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三)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处理情况,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