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作业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三)配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抛洒、防滴漏功能的专用运输车辆;(四)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