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或经依法处罚后,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手续的没收其在非法占用、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对双方各处以每亩1000至3000元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在非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