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土地行政主管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