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执行。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