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