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