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行为,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接受审计移送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