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对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行为,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接受审计移送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