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审计监督对象和范围第十九条已废止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