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审计监督对象和范围第十八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以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与前款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