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审计监督对象和范围第十七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下列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二)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