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耕地使用者应当在适宜区域,至少每三年对耕地进行一次深松耕暄。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深松耕暄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对深松耕暄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