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整治与利用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低产田改造计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改造后的中、低产农田,应当至少提高一个地力等级。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