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耕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耕地质量保护的相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监督、检查和验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