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