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