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建设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应当以平原区为重点;松嫩平原、三江平原以及中部粮食主产区的中、高产田,应当优先建设为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