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生态系统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生物防控措施,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改善耕地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