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的标准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制度,并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