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八十;市(地)、县(市、区)基本农田面积,应当符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