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