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相应规划,并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