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罚没财物属于国家所有,其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按财政体制纳入预算管理。禁止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