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分离。但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行政机关没收的财物实行收管分离,对没收的物资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