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罚没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加强罚没财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